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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慈禪觀中華道慈文化交流協會

人間理想國
  本會為促進社會進步,提升文文化素質,以發揚中國道統及台灣民間信仰慈悲精神,融合東西方哲學、宗教之精華,廣為推行禮儀規範教育,使社會充滿溫馨,行為有禮。
點滴入大海
  每一個人都有他適合的心靈驛站,有些人可能是在基督教、天主教,也有的人是在佛教,更多的人是沒什麼固定信仰,只是跟著拜拜而已,我們稱作「民間宗教」。其實,台灣大多數的人都還是在民間宗教裡,且依賴很深。然而我們看到傳統的宮廟,大多數只是讓人拜拜,拜完了就走人,等到發生問題、或是有所求時再來拜,如此循環不已,拜拜的人本身則是很少檢討、改變、學習、成長。

  台灣民間宗教非常好,對台灣人心有很大的安定作用,可是為什麼就是給人那種低階、傳統、陰暗的印象;另一方面看到中華五千年優良道統「道教」是如此的博大精深、令人嘆為觀止,可是在台灣卻有斷層之憾;因此,在「瑤池西王金母大天尊」的指示下,「道慈禪觀」集合國內外有志之士,成立了「中華道慈禪觀文華交流協會」。

  「中華道慈禪觀文華交流協會」是一個跨宗教門派的協會,歡迎全省各宗廟共襄盛舉。「中華道慈禪觀文華交流協會」實踐的方法,是透過「教育生活化」的觀念,讓台灣民間信仰可以現代化、甚至世界化,就像印度信仰、藏傳密教、印地安文化一樣。現階段協會將出版一系列的書,提倡修行的正確觀念與理路及實際有用的修行法門,減少大眾摸索的時間,早日修行有成。未來協會將透過一連串交流如藝術、文化、出版、傳播、音樂、網站、觀摩、研習等方式,朝提升靈性、淨化世界的目標邁進。

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道慈文教協會,英文譯名: (R.O.C)

第二條: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:本會為促進社會進步,提昇文化素質,以中華文化與宗教慈悲精神,廣為推行禮儀
    規範教育,使社會充滿溫馨,行為有禮為宗旨。

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分級組織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。

第六條:本會任務如左列各項:
 一、復興綱常倫理。
 二、提倡良善風俗。
 三、促進社會祥和。
 四、弘揚慈善文化交流。
 五、舉辦公益講座。
 六、道慈師資培訓。
 七、宣化教學製作。
 八、提昇廟群素質。

第二章: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
 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本國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之人士者,由會員一
   人介紹,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,繳並繳交入會費後為一般會員。其他條件:
  (一)、曾受國中以上教育者。
  (二)、從未觸犯法律者。
  (三)、具有上進心,品行優良,或有受獎勵事蹟者。
  (四)、從事正當事業者,或有傑出成就者。
  (五)、常慈悲喜捨或義工行為者。
 二、榮譽會員: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,由會員二人推薦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贈予榮譽會
   員名位:
  (一):曾從事文教工作具有貢獻者。
  (二):對本會作精神支持或物質贊助者。
  (三):具有社會表率或特殊貢獻者。

第八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,行為不良,經警察機關登記有案者,經人檢舉影響本會名譽者,
    經大會(會員大會)決議予以停權處分或除名。

第九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三、一年以上或未踐履會員義務,且二年未繳交會費者。

第十條:會員如不認同,可以申請退會,或自行出會,乙繳納之各項經費不予退費。

第十一條:會員有表決權,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與罷免權。(會員代表)榮譽會員吳表決權
     ,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十二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決議、及繳納會費義務。

第三章:會 員: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開會期
     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四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權責如左:
 一、訂定與修正章程:
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長年會費以及其他捐款之數額。
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五、決議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六、決議財產之處分。
 七、決議團體之解散。
 八、決議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。

第十五條:本會設置理事二十一人,監事七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。分別成立理事
     會,監事會。

第十六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,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以及其他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
     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理事
     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常務理事互
     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八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 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四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:監事應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連任應以一次為限,如有
     需要可修正得大會通過之,不受此限。
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。
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 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二、 因故而不能參予行使者職權者。
 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(視工
      作需要而定)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發聘書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
      。但秘書長之聘書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者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六條:本會視工作推展需要,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。名譽理事廿一人、顧問
      七人。其期聘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

第二十七條:本會理事會下設各組如左
 一、總務組:對文教團體之聯繫以及策劃安排等等事項。
 二、服務組:對會員之福利、休閒聯繫照顧等等事項。
 三、文教組:著作、整理、蒐集、傳播、電網、演講、演出等等事項。

第四章:會議:
第二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
     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固定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事情況需要
      實施之。

第二十九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位會員以代
      理一人為限。

第三十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屬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 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 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 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之。,有關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
      或臨時會議。會議應於七日以前書面通知,過半數之出席以較多屬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無故連續缺席二次以上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:經費及會議:
第三十三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 一、 入 會 費: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 二、 長年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。
 三、 會員捐款:
 四、 其他收入:
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

第三十五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算配合工作計劃,應於每年第一次理監事會議審查,於每年底
      應提出實施檢討報告,並於每年大會中提出經大會認定之。

第三十六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處理之。

第六章:細則: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
第三十八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另行擬定。
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間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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